这个倒是可以适用的,比如在市区山区飙车的飙车党,其对“公共”的危害可以和上述相提并论的
但本案既没有急刹车,又没有别车,相提并论差远了
而且罪名要求面向不特定对象,突出公共二字
这个明显不是
【 在 nkd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法官介绍” 逻辑上根本站不住脚,
: 黑车减速行驶成了一种跟“放火”、“爆炸”危险程度相当的行为了? 那是不是所有错车的时候的减速行驶的前车,只要后车撞车了都能判危害公共安全。
: 现在这些法官就是把罗翔那句 ”根本大法是领导看法“ 贯彻到底的官僚而已,业务水平实在是太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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