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合法行驶”?最后不就是法官说了算么,法律有了这么大的操作空间,很难让人不浮想联翩。
【 在 dgfu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 顺义判例的核心在于把案件归类到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因此才不需要路权的概念,而不是否定路权的概念,可以说当黑白二车竞速斗气的时候,就已经不是交法的范畴,就没有路权的概念,或者说二人均无路权。
: 另一方面,不适用于交法的原因是主观故意,这不是有关部门说了算的,也不仅仅是口供说了算的,是有斗气竞速追逐的事实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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