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顺义案,通过互联网,学习了一些法条与案例,有一些心得。写下来与大家分享讨论,希望大家都能对法律有更好的认识,今后开车更安全,共创美好社会。
首先,看顺义案执行的法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显然,法庭认定嫌疑人是故意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我们参考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第1号和第2号,均为醉酒驾车导致多人死亡(第二例还没有驾照),一审二审均宣判死刑,后最高院复核认为,鉴于嫌疑人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故均改判无期徒刑。
所以,对照以上案例,顺义案的量刑确实是从轻的。
但个人认为,顺义法院的判决有待商榷。根据公开材料,我们可以了解到,黑白两车正在追逐竞驶,因此黑车踩刹车不让白车并回行驶道的行为,虽为故意,但不应就此认定黑车希望撞车事故发生,可能其仅因为竞驶行为而没有注意到对向车辆(疏忽),也可能其认为三车并不会发生碰撞(过于自信)。而后续白车的打轮操作,是黑车无法事先预料到的,即无法确认黑车主观蓄意危害公共安全。假设两车并无前述摩擦,这时反倒应判断黑车属于蓄意制造事故。因此个人觉得按过失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好。
这里因本人知识与能力有限,不探讨在白车同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如何看待此案。题外话,如黑车拒不承认其踩刹车为故意,不知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主观故意。
以下为彩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所谓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超速50%以上是加重情节的行为。大家要小心。只要情节恶劣即处此罪;如产生严重后果(致人轻伤以上),看看上面的一百一十五条吧。
Joke:假如黑车白车司机都懂法,会是什么结果?
黑车司机维持不超速,但最终会被白车截停。白车车上有三人,黑车司机只能关门不出,并报警。但是他开的只是一辆破捷达,白车司机可以砸玻璃砸门把他拖出来,只要小心一点,车损不超过5000元,且不要三人一起动手,即不触及故意毁坏财物罪。接着就一起动手把黑车司机打一顿出出气吧,不到轻伤级别,不犯故意伤害罪。当然轻微伤也挺重了,比如鼻骨骨折、鼻出血;牙齿脱落一枚;外伤性鼓膜穿孔;足骨骨折;外伤性血尿等等,不是什么深仇大怨不建议下此狠手。另外,如果黑车司机是白面书生,建议一个人出手就够了,“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就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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