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说明啊,我不是要来吵架的,我同意惩罚黑车司机,不过就是来和你讨论一下这个判罚的法律依据,所以有话好好说。
我问一个问题,如果有一天,你从上海开着一辆黑车去西藏自驾游,同时也有一辆白车开车从上海去西藏,你们互不认识,但是第一天白车因为肉,被你超车,然后你们两个互相竞速,形成危险驾驶,但是正好因为口罩,路上没有第三辆车,所以没有事故。
第二天第三天你们都正常开车。
第四天你们也在路上正常开车,突然对面开过来一辆车,你想到第一天的事情怒从心头起,你又是一个技术高超的老司机,于是你设计了一出戏,让白车撞了对面的车。
请问,按照上帝视角,肯定是要把第四天的事情和第一天联系起来的,不过从路人角度看,第四天的事情就是一个独立事件对吧?
按照这个逻辑,你是凭什么把前一个红绿灯的事情和后一个撞车形成因果关联的呢?因为时间间隔短?那么间隔一分钟和间隔两天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你总要有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吧?如果你说不出一个标准,那任何事情都能关联到任何一个其他事情上,总不能说着法治,其实因果关系都是靠法官的说了算,那不成人治了么?
【 在 radioham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官这样判,应该考虑的前后是一个整体,两车斗气导致危险驾驶直到撞车结束,并不能把撞车前作为斗气,撞车时不是斗气,因为黑车还在和白车并排时加减速不让白车回来。如果黑车前面斗气刹车 然后匀速开,白车超车不当导致事故,这样很难判两车斗气,黑车甚至都可能没有责任。毕竟如果黑车只有一次异常刹车的话,很难说在斗气。大家都知道斗气时司机会关注在斗上面,而忽略了安全驾驶,所以一旦确认斗气危险驾驶,一旦危害了第三方都判的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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