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大人,也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
大人也无罪。过失犯罪要求对受害人造成了现实的危险且有预见的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我不是搞刑侦的,对自行车从婴儿旁边骑过是否对婴儿造成现实的危险,实在是说不好。但是至少骑车人对婴儿突然撞向行驶中的自行车缺乏预见的可能,因此也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我说的逻辑不成立,也就是骑车人对旁边的行人(婴儿)造成现实危险并有预见其突然撞上来的义务(从而随时准备好相应规避措施),那么骑车的风险就太大了,相当于随时有过失犯罪的可能,这既与社会现实不符,也与刑法的本意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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