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说法细究是似是而非的,决定接受法律条文规定的惩处,就可以做违法犯罪的事,等价交换,这是错误理解法律精神,也不存在愿赌服输的权利。
法律的惩处,不是以所谓等价交换为考量的,而是以一般社会成员标准,达到警示,避免去触碰为考量的。否则,你就不会明白,盗窃三次,每次一元,也是达到刑责标准,盗窃一次哪怕300元,也不构成刑责。
【 在 huhho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不,
: 我的理解是,公权力是大家共同理解的公平,
: 但每个人心中也有自己的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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