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形成法律条规
【 在 somebody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为啥这么多人支持冲卡的2b摩托车??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Feb 17 09:53:32 2023),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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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它决定是真必要的,自然会立法授权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设置,现在没有立法级授权是觉得没必要。
: 问题是高速公路公司有没有滥用权力的动力?如果不让摩托上路它能捞到很大好处我觉得还可以说,如果没有那么大好处,那并没有很大动机去随意禁止摩托上路
: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觉得关键问题是,一个无限期地剥夺机动车驾驶员通行权利的规定,不经过立法程序去审查其必要性和合法正当性,靠高速管理部门在每个入口竖上铁牌子就可以跳过立法程序直接实施,这是不是太儿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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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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