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现在又说砸烂放在停车场?这样偷换,很说明问题吧?砸了后,你怎么知道一定只能放在停车场?一定不能再发动行驶?你这样不断加限定条件,也不能得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要件依然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如果已经使得其不再能够成为交通工具,自然不构成本罪。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而非你故意曲解,发明的所谓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
法理非常明确,要件白纸黑字,案例已经贴了。你百般耍赖打滚毫无意义。事实上,暴力砸车,不一定都能使得车辆不能发动,丧失交通工具属性,笼统的说在停车场砸了车辆一定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明显的误导。我从来没说你说过: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拜托你不要造谣。我说的不构成,就是指不构成本罪。
揭穿你,跟你没有关系,只是不想有人被忽悠。你没资格说什么到此为止,我也没让你在此造谣,曲解。
【 在 nucne 的大作中提到: 】
: 该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是因为一旦受到破坏的机动车上路,失控的话,会严重危害道路公共安全,这也就是为什么要将破坏交通工具这种行为单独拿出来规定,而没有将破坏什么冰箱、电视机、高级手表等物品单独规定罪名的原因。砸烂放在停车场的车,汽车不能上路行驶,自然就不会危及到行车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罪规定在侵害财产犯罪一章,希望你能注意到这两者的不同。另外,不要乱扣帽子,我并未讲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只是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损害财物罪。本话题到此为止,我不会再跟帖解释。
: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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