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俩其实说的不矛盾,这个罪的设置其实是考虑公共安全的属性的。不过我之前的考虑也不全面,实际上这个公共安全的考量体现在,哪怕是私人交通工具,只要在道路上倾覆,就极大可能有公共安全破坏属性。那个哥们是纠正楼主说,并不是你毁车砸车就会入这个罪,这个是没错的。但是当然也不是只要在停车场毁车就一定不入罪,只要车有再进入公共交通的正常可能就可以了,当然前提是做的破坏本身是影响安全行驶的。所以其实不入这个罪的条件是你的车不可能进入道路交通,比如专门在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专门在工地林场里作业的特种机器这些。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怎么现在又说砸烂放在停车场?这样偷换,很说明问题吧?砸了后,你怎么知道一定只能放在停车场?一定不能再发动行驶?你这样不断加限定条件,也不能得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危害了公共安全,要件依然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 如果已经使得其不再能够成为交通工具,自然不构成本罪。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而非你故意曲解,发明的所谓必须危害了“公共安全”。
: 法理非常明确,要件白纸黑字,案例已经贴了。你百般耍赖打滚毫无意义。事实上,暴力砸车,不一定都能使得车辆不能发动,丧失交通工具属性,笼统的说在停车场砸了车辆一定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明显的误导。我从来没说你说过:砸烂停车场的车不构成犯罪,拜托你不要造谣。我说的不构成,就是指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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