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点,一,构成要件。这个很明确,也有案例,就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非其他。第二,在停车场砸车,不一定构成本罪(我一直都是这么说的,不一定构成,有可能构成。),更不是一定不构成本罪。而且,即便在客观要件符合情况下,还要有主观要件,如,若是盗窃或非蓄意为之等,都不构成本罪,前面说了,不再赘述。
至于立法本源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这一点没有人反对,只是这一点与前述客观构成要件没有矛盾,也不能得出停车场砸车一定不会构成本罪的结论。
其他无意见。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们俩其实说的不矛盾,这个罪的设置其实是考虑公共安全的属性的。不过我之前的考虑也不全面,实际上这个公共安全的考量体现在,哪怕是私人交通工具,只要在道路上倾覆,就极大可能有公共安全破坏属性。那个哥们是纠正楼主说,并不是你毁车砸车就会入这个罪,这个是没错的。但是当然也不是只要在停车场毁车就一定不入罪,只要车有再进入公共交通的正常可能就可以了,当然前提是做的破坏本身是影响安全行驶的。所以其实不入这个罪的条件是你的车不可能进入道路交通,比如专门在农田作业的拖拉机,专门在工地林场里作业的特种机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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