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其实就是说,“在停车场破坏车”这个事实在本罪的构成里是无关要素,除非这个停车场是报废汽车专用停车场。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两点,一,构成要件。这个很明确,也有案例,就是认定“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非其他。第二,在停车场砸车,不一定构成本罪(我一直都是这么说的,不一定构成,有可能构成。),更不是一定不构成本罪。而且,即便在客观要件符合情况下,还要有主观要件,如,若是盗窃或非蓄意为之等,都不构成本罪,前面说了,不再赘述。
: 至于立法本源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这一点没有人反对,只是这一点与前述客观构成要件没有矛盾,也不能得出停车场砸车一定不会构成本罪的结论。
: 其他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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