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后车提起复议,以及可能的诉讼。
这个情况并非这么简单。按当事人描述,碰撞时后车静止,看图片,后车也未超过前车,至少碰撞时,位置关系没有变化。硬要说超越正在调头车辆,有些勉强。
更为重要的是,这根本不是导致事故的唯一因素。前车一样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情形。确认安全倒车了么?可以商榷。是不是在交叉路口倒车?看图片,很可能是。这个因素起码是应该考量的。后车复议或诉讼中,可以以此为突破,大有可为。
即便交警一定要认后车超越正在调头车辆,完全忽略前车不安规定调头的因素,也难言合理,如果是诉讼,很难完全忽略(忽略不按规定调头以及否定此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大部分诉讼,都很难判一方全责,感觉判分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最后再说我的主观感受。这个事故中,倒车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后车已经停止,违规倒车规避应该不是好的选择,静止下也很难预判事故的发生,进行规避动作。也基本符合动车全责的一般原理。综上,我认为是前车主责。
PS,任何情况下都不存在什么一方一定全责的事儿,尽量规避事故,是本能也是最基本要求,所谓撞了白撞,应该直接撞之类,都是害人害己的忽悠,即便不说故意或者放任,本身性质就变了,不属于交通事故了,只说不考虑这一点,具体情况不一而足,被交裁判担责也很有可能,到时候明白,所谓什么什么一定全责,是忽悠,也晚了。
【 在 rabbitsun2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么一个简单明显的事故责任判断在水木上居然还有争论?有没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写的清清楚楚,有空在这咨询不如查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谁的责任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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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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