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条也是合法的,贴条这种方式并未被取代。增加电动车扫街,也不是为了规避什么法律风险,而是为了提高效率。粘贴纸质通知和短信电子通知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你关注的那个点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简单说,非执法人员有没有资格贴条。
结论是,有资格。
交通协管员贴的条是协管员专用的,和交警贴条的内容不一样。前者叫《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落款是交通协管员某某某,后者叫《违法停车告知单》落款要填警号。不存在非执法人员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进行贴条的问题。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就对了,承认这一切结论的依据就是你认为,没毛病。
: 电动车摄像头扫街,根本不贴条,规避了留白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他人填写,却落款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明显不妥,还创收效率高,朝海丰等管理模范区域已大范围推广,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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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ptco FROM 221.2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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