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混淆,贴条和贴条一样吗?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书,并非执法行为,也非取证行为,并没有认定违法的功能(标题就没有违法二字)只要落款不是警察,有任何问题么?
相关法理可以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行终字第408号判决书中:“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过程中,《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及交通协管员所拍摄图像均在交通警察审核后使用,并非直接作为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依据。”,明确了交通协管员无单独执法权,此行为不是取证,告知通知书也非行政处罚直接依据(须审核后使用),更非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为“第110100-18234624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见上述判决书)。
《违法停车告知单》,如果单独由协管员填写,出具,则是执法违法,协管员没有单独执法权,单独填写落款为交管机关及民警的,含有认定违法性质的法律文书,属于非法行为。之前广州中院判例这里也贴过。
这两种情况,法理逻辑一致,也就是交通协管员没有单独执法权,包括取证,其拍摄图像须交通警察审核后使用,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作出的依据。告知通知书是告知这一记录行为,而非认定违法。单独出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已为生效判决认定为非法行为。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贴条也是合法的,贴条这种方式并未被取代。增加电动车扫街,也不是为了规避什么法律风险,而是为了提高效率。粘贴纸质通知和短信电子通知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你关注的那个点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 简单说,非执法人员有没有资格贴条。
: 结论是,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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