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贴条都是合法的。交通协管员贴的条是告知行为,是合法的,交警贴的条是执法行为,也是合法的。
北京不存在你说的那种所谓的非执法人员以执法人员名义贴的条。完全是你自己的幻想。
你自己先假设一个不存在的事,然后说这种事是不合法。有什么意义?
本帖,如果发生在北京,毫无疑问,是交通协管员贴的条,贴条本身属于正当行为。不存在越权执法。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故意混淆,贴条和贴条一样吗?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书,并非执法行为,也非取证行为,并没有认定违法的功能(标题就没有违法二字)只要落款不是警察,有任何问题么?
: 相关法理可以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行终字第408号判决书中:“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过程中,《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
: ..................
--
修改:ptco FROM 221.219.51.*
FROM 221.2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