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协管员贴的本来就是协管员专用的条,落款也是协管员某某某。你非得YY人家越权执法,非说人家无权贴条。
你有没有生活常识?
这种协管员专用的贴条在北京使用了没有十年也有八年了。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故意混淆,贴条和贴条一样吗?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书,并非执法行为,也非取证行为,并没有认定违法的功能(标题就没有违法二字)只要落款不是警察,有任何问题么?
: 相关法理可以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行终字第408号判决书中:“被诉行政处罚作出的过程中,《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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