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案例和我贴的案例都强调了“斑马线”
本案交警判的,首先已经认定了对方“逃逸”,但是又没有核实汽车驾驶人是否在人行道(斑马线前)前减速让行,也没有调取周边摄像判定汽车驾驶人是否尽到人行道前的观察义务。
但最终责任认定时又给出了50:50,这个结论挺草率的。
也许交警认为大家都没事,各修各的得了,和稀泥吧。
但是又认定了司机“逃逸”,也挺有意思的,可能也说明这个交警只是和稀泥吧。如果完全偏袒汽车驾驶人,估计会把“逃逸”两个字也抹去。
【 在 frying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1,这个是路口,自行车也有路权,只不过是车的路权,不是人的路权
: 2,机动车超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 所以机动车主责甚至全责都有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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