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司机没有逃逸,双方又接受调解结果,交警根据调解情况认定同责肯定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但是显然楼主不认定这个结果。
其次:交通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本案中的事实是:机动车是否在斑马线前减速这个事实没有认定,另外该司机存在驾车逃逸情况。不管该司机是否主观故意逃逸,但是逃逸会使该司机处于不利地位。我们无法判断该司机为何选择逃逸,就跟我们无法判断该司机是否超速通过人行道,是否存在酒后驾驶情况是一样的。逃逸的获利方是该司机(前提是不被抓住)
【 在 artbj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行道是只针对行人的。按照你的逻辑,机动车走人行道过马路 是不是也路权最大。但是这个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上,交警判机动车主责和同责都是合理的。判同责,可能是看孩子没有受伤,给双方都一个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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