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行道上的路权:交通法上我没查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路权明确的排序。
但是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另外,我查到相关的判例,和本案相似,最终结果是机动车主责,骑车人次责。原文如下:
2022年08月15日18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J5***6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东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骡马市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骑行自行车的潘某某相撞,致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王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潘某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驾驶自行车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 在 blueboats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这个事故中,机动车的路权是高于非机动车的。
: 非机动车有明确的违法行为,机动车没有明确的违法行为。
: 双方同责也没有条文支持,显然该交警在想当然的和稀泥,交警在偷换概念,交警将司机的违法和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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