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机动车已经进入非机道了
【 在 polarbear31 的大作中提到: 】
: 又是新彭宇案。不是说定责原因,而是此判决一出给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没有实质接触而说影响就很难举证,汽车驶过,带来的风算不算影响。法律原文所说的影响,是实质性的,不能人为解释为感官性的。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是依法条来裁判的。影响的法律原则必须是实质性的,也就是大多数人都认可的。本案车辆已停止,对于骑车人的影响是感官性的,因为我觉得危险了是一种主观感觉,可能车小点,我速度慢点,对危险的感觉就不同了。如果这么判就颠覆了大家对影响的法律认知。就像彭宇案颠覆了大家对扶人的认知。
: 如果本案引用紧急避险判,比引用影响法条判会更有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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