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仔细了,这是认定肇事逃逸罪 而不是认定肇事逃逸行为。认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肇事逃逸行为,首先是要在交通事故(故意发生的碰撞等都不算交通事故)范围内,其次是主客观统一,都是要逃避事故责任。并不是发生了接触,一方走了就算肇事逃逸。还有,逃逸全责的说法也不准确,正确的说法是逃逸行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确认时,逃逸方全责。
最后,一半轻微刮蹭,实际执法中,都是双方协商赔偿了事,态度好些,不会有被定性为逃逸的风险,我见过一方坚持要追究逃逸责任的一个案例(路测停车被蹭的,报警调监控找到了车主,被叫来事故科处理),警察跟一方说,人家同意全责赔偿就完了,逃逸我们不能认定,你们协商不成,就自己去法院吧,你也不看看你停在丁字路口,那是停车的地方么?跟另一方说,你还不赶紧认全责,人家停的不对你就能蹭么?你看监控,多少辆车过去了,怎么就你蹭了?不认赔人家可要追究你逃逸……两边一顿忽悠,那个觉得自己没啥责任,没碰到的也怂了,乖乖赔偿了,被蹭的也不提逃逸的事儿了……
说这些,都是说个现实情况,人家交警违法么?没有。法理就是这么回事。法律合理么?不一定。这个不是讨论范围。
【 在 Fgps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规定了,认定逃逸的必要条件首先是交通肇事罪
: 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单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 还有司法解释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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