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误会了,我并没有说你的说法有任何问题,你举个例子客观存在。但我想表达的是任何法律法规在设立之初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具备可操作性,能指导或者避免某种行为,同时尽可能避免漏洞。
很明显热搜那个例子中如果违停车辆没有明显挡住通道的话,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话,就是一个漏洞,我指的违停车辆随便怼,不就是可以利用的漏洞。路边有违停,有人“不小心”蹭到了,怎么判定是否故意行为?违停车辆当然违规,没受到惩罚是因为执法难度和成本的问题,而不是他没有违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从没说什么通用性,我也反复强调过,我国也不是判例法。我的意思很明确,一是阐述了相关法理,一般上适用于我国法律一直遵循的侵权责任通说。第二,相关类案,不能作为判例法律,但能体现这种法理,也会对后续司法实践产生影响。
: 至于你说的什么别人犯法不是你犯法的理由之类,如果你不是故意搅浑水的话就是理解力问题。阐明的明明是这种情况下,或者我的案例中,双方均有过错或者违反交规行为(我是未确认安全通过,对方是违章停车),且都与事故损失有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应该分担造成损失的责任。我从来没有论证一方的过错可以合理化另一方的过错。你问从何来?
: 至于你说的什么想修车去怼一下,那根本就不是交通事故范畴,交通事故是意外而非故意行为。你这假设根本与我所说的法理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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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