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当然会这么胡搅蛮缠。尤其是曝光这种,属于执法违法,没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怎么能由执法机关做出?
对于违法车辆的车牌信息进行抓拍并公布。此种曝光和曝光闯红灯行人的做法是有本质区别的。车牌信息对公众而言,只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一般无法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判断出违法行为人的个体信息。而曝光闯红灯行人的信息,则是直接公布个人照片和其他身份信息。看到这些信息的路人可以了解违法行为人的外貌特征和基本个体信息,其认知评价就有了明确的指向对象。甚至,如果违法行为人是在其居住地附近的路口违法被曝光,则附近居民就很有可能明确知道违法行为人具体是谁。在网络时代,将某人置于公众舆论批判的位置,就相当于在非网络时代将某人游街示众,实际上已经具有了一定惩罚的性质,而且这是一种非常重的处罚,触及的是中国文化中个体最看重的颜面与尊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行人违法的处罚有警告和小额罚款两种类型。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类型之外施以具有惩罚性质的措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
公权力当然在人民的授权下可以采集利用公共场合人脸信息。问题是人民答应不答应?问过人民么?最高法有司法解释下,五种情况可以使用。交管部门可以去兑兑标。
交管大爷稍微要点脸,就不会长期霸占对警察部门提起的行政诉讼榜单的首位……中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脸信息是隐私,登记在交管部门备案的机动车信息就不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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