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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 35条,44条
和实施条例
都没有明确的条文
唯一沾点边的是道交法实施条例44条: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从左右两侧车道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这个出自哪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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