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的初衷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如果事故发生了,还要给一个裁判标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道交法无法照顾方方面面,肯定有一些情况没有办法照搬硬套。而且有的时候很多条文的使用也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
如果应用不当,反而会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
本版有些人照本宣科,生搬硬套,思维僵化,如果都按照这个思维方式去管理交通,那就真得全城瘫痪了。
北京史上就出现过两次因为交通法修改或者一些僵化的条文被强行实施而造成大面积拥堵的情况。都与公交有关。
第一次是道交法颁布的时候。北京历史上有很多走行高速公路的铰接公交车,在道交法颁布之后,一夜间变成违法上路。
当时影响最大的就是北京市区到昌平区的公交线路。原有70部铰接公交车无法上路,
第一客运分公司的全部可用单机车都无法满足需求,集团从客2,客4,客5,客6四个运营分公司调动140部单机车救急。
即使这样,德胜门仍旧人山人海。整个德胜门地区,八高全线,排满了来支援的公交车。间隔都几乎到10秒了。
那段时间,因为这个问题造成的混乱和拥堵持续了很久。
第二次是要求所有的公交车不能切头进站,只能排队进站。切头进站其实就是某些人所说的“穿插”等待车辆。
其结果就是公交车上下乘客效率大大降低,把整个北京市变成了停车场。由于这次影响实在太大,实施不到一周就紧急叫停。
老北京人肯定都记得这两次,任何法条实施都有先决条件和一定的适用范围,超过必要范畴的必然适得其反。
排队固然是有秩序,但是肯定会降低通行效率,在极端情况下就是会出问题。
所以如果象某些人说的,遇到排队的只能排在队尾,那我估计会和第二次政策性的全城拥堵一样的结果。
所以我们讨论一个法条决不能太僵化,适当的情况下应用合适的法条。如果一切生搬硬套,那同样是极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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