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说了前提是针对lz的说法,是有具体的指向,你还在强调自己没有“特指”,真是笑死了
另外,你是在说布加迪在具备变线的前提下打灯了,然后等够了3秒后才变线么?你要是这个意思,真该撕驾照了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有特指任何事,是泛指交通事故。我并没有在所谓存在故意前提下阐述,如果你说前提是存在故意,那更说明你是法盲,存在故意情节的,根本不是道交法所规定的事故范畴,相关纠纷不归道交法调整。
: 不存在什么新交规,是新的记分处罚的细则,什么是加塞插队,是依据道交法四十五条,道交法实施条例五十四条判定。并无改变。换句话说,法律早已明确了什么是加塞,是你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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