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说的很不规范。首先故意情节成立,也要后果严重,才能认定刑责。其次,刑事诉讼不涉及损失赔偿责任,只是判决嫌疑人是否承担刑责,该接受怎样的刑责的处罚,刑罚中依法不包括赔偿,故意撞车所可能构成的罪行,法条规定的刑罚,也没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等处罚手段。因此,即便刑责成立,并不会涉及嫌疑人出钱问题。第三,事件(如果是故意撞击,那也就不是交通事故范畴)损失赔偿责任,由民事裁决做出,相关考察因素,前面也有说过。总之,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只是民事裁决依据的因素之一,不一定构成了刑责,存在故意,就是由故意方全部承担损失责任。还有,如果存在故意被法庭认定,故意方的保险公司,是可以依法拒赔的。
最后,也不是说无法认定存在故意,就一定无责(对违章并线情况),比如你所说的紧张,油门当刹车了这种,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疏忽和过失,且与损失结果有关联,而被做为裁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 在 TornadoC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本来就是规定故意制造事故全责,但是除非记录仪记录驾驶员说“撞上去”,就很难取证,只要说一紧张油门当刹车了就行,本来就有路权,就算走神正常踩油门也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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