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一个判例提及所谓路权。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之前是侵权责任法)里有明确规定,没有所谓侵害路权的概念,交通事故中,侵害的客体是公私生命财产安全。交规(道交法体系)是判断侵权责任通说中的行为过错性的重要依据(而非唯一依据)。这一点也不空洞,是严密的法律说理,造谣扣帽子而又不学无术瞎忽悠的是你。
【 在 bernsh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玩得溜啊,扣帽子,喷对方偷换概念,泼脏水。。。 张口就来,乱喷真的不好,空洞的安全口号下处罚通知的有多少?依照侵犯路权的判决案例多少?
: 浪费口舌 不想好好说,还是大家都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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