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懂什么是司法实践么?有空去搜索下生效裁决,会么?我觉得你说什么稍微接触一下司法实践很有意义,去接触下对你有好处。提醒你一下,警官只是行政行为,是司法机关授权下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实践并不只是交警这种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的部分。
你所谓拿着放大镜是指谁?所谓受害者又是怎么预设出来的?先有结果谁是受害者了?裁决之前就定了?这是什么逻辑?
如果说诉讼方,那么根据民法典,不诉不理,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人家当事方尽力寻找对方过失,以及提出证据,不是很正常么?各方均享有的平等权利啊。至于,是否被认定,由审判员决定。难道有一方违法了,另一方就一定不违法,没有过失行为,因而未审就是被害人的逻辑么?至于谁是主要责任,谁是次要责任,审判员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问题,不是不能讨论,但这跟法理本身并无关系。你的问题还是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比如,依据侵权责任通说,行为违法性早已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了,违法者也并非法律地位更低。一方违章较为严重,或者一方违章另一方未违章,这种情况下,责任认定规则并没有本质变化,依旧是过失行为的存在以及过失行为与事故结果的关联。更何况很多案例,你所谓的大车方也被认定存在违章行为。具体认定标准可以商榷,但毫无法律常识的质疑,是帮倒忙。
【 在 rd07 的大作中提到: 】
: 只要你稍微接触一下司法实践,就知道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很大程度是被执行人所左右的
: 你拿着放大镜找受害者的过错,这是以事实为依据
: 你对违法者的重大过错轻轻带过,也是以事实为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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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bella FROM 124.64.17.*
FROM 124.6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