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法确定的安全义务是一切交规的前提。
道交法以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等等确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确保及确认安全的义务。作为驾驶员,尽力避免事故,任何时候需要安全驾驶,这是贯穿所有交规规定的,是一切交规的前提和基础。竟然还有什么人说啥:有人违章我有路权之类情况下,非得逼我刹车才能避免事故,那就撞了也白撞,对方一定全责………
学一下道交法第五十三条,即便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依法享有特权,也不会因此豁免确保安全义务。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对比之下,某些人口中的那点所谓路权(路权从未见诸我国任何法律条文),那点优先权(对方依据交规须让行),就高于安全驾驶义务么?笑话。高知论坛,秉持极端思维的法盲大行其道,真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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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