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白了,这个规则是ZZZQ,但是不具有指导意义
因为任何一辆车都具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而想要把未确保安全行驶的帽子往人头上扣也太容易了
在事故责任划分时,还是得按照谁违章谁犯错,谁让行谁优先的规则来执行
不可能说喊了一句口号,具体的规则就不管用了,用一个未确保安全行驶的口袋罪就可以让交警胡乱判案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道交法确定的安全义务是一切交规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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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交法以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等等确定了道路交通参与者确保及确认安全的义务。作为驾驶员,尽力避免事故,任何时候需要安全驾驶,这是贯穿所有交规规定的,是一切交规的前提和基础。竟然还有什么人说啥:有人违章我有路权之类情况下,非得逼我刹车才能避免事故,那就撞了也白撞,对方一定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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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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