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oldstone 的大作中提到: 】
: 什么叫脑补不必要的东西?我借你持刀杀人的例子,是要说明同样的行为是否合理,需要区分性质。同样,行车道上剐蹭违停车辆,现在执行人认为违停车辆没有责任,等同于持刀杀人中认为被害者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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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车辆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因为静止的车辆就是一个物体,本身没有责任。至于违停车辆违停本身的责任,和这起事故无关。
行为是否合理的确需要区分性质,违停车辆违停行为不合理,但是不合理不代表和事故有关,你还是把必要条件当做判责依据了。
还是举持刀杀人的例子,比如一个人进入一个禁止进入的施工工地,被工人一刀杀了,这个人进入禁止进入场所这是被杀的必要条件,但是却不能依据这个必要条件判责,而应当依照杀人者杀人的充分条件判责。当然,如果能认定杀人者出于正当防卫杀人,那正当防卫可以阻却杀人者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却改变不了杀人者杀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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