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是交规和市政全责。理由如下:
1. 司机不保证永远同时能够观测到所有方向的交通灯。所以让司机来判断“灯尾”是不可操作的。一个司机如果没法很好的判断另一个方向来车究竟是不是灯尾,那么交规就应该取消关于“灯尾”的判定。虽然交警老爷和立法老爷们有监控可以很明显的判断谁是灯尾。但是在具体的驾驶行为中,这种规定是垃圾。
2. 一个设计合理的系统,应该排除交通参与者的变数而防止灯头灯尾车辆共用路口,比如在红灯亮起之后,设立一个合理的延迟,使得正常通过路口的灯尾车在通过路口之后,绿灯再亮起。这样从设计上就避免了灯头灯尾问题。
从上面看,立法/执法 懒政,市政规划和信号灯设置不合理是此类事件的全部责任。
【 在 MyNameIs007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规就这么写的。
: 我出过一次事故,我左转,被下一个直行的车撞了,交警判他未让行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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