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通过。
这个我觉得跟寻衅滋事一样,体现了立法老哥/姐的 “便于甩锅”立法逻辑。“确保安全”本身是不存在的,比如江苏一个有立交桥的红绿灯,看着挺安全,结果桥塌了,压死了一个司机。那么这个事儿本身肯定是不安全的。在这个事件中,司机怎么“确保安全呢”?他没这个能力。
再比如,一个热闹的路口,三蹦子电瓶车,自行车四处乱窜,此时不管是啥灯,作为一个司机,“确保安全”都是不可能的,只能碰运气。那么这个时候真正能 “确保安全”的行为就是家里蹲。
又比如高速上龙门架闪瞎摄像头,以及没有红绿灯的双向四车道十字路口,在这样的交通环境中司机根本没办法“确保安全”。就算是让立法的老哥/姐,或者红绿灯设计师,或者交警自己在这样的环境中,他们也没办法“确保安全”。
还有某些家门口两米就是马路,小孩子四处鬼探头,“确保安全”的唯一行为就是不去走。问题是走之前谁会知道前面有鬼探头呢?
“确保安全”本身应该是交警市政和交通参与者共同的责任。而目前来看,立法执法和道路规划基本上是不及格的。锅都在司机身上。这是很不好的。
【 在 zxf 的大作中提到: 】
: 绿灯:允许通过。
: 红灯:禁止通过。
: 黄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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