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判罚不对,是否年检和出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是汽车质量问题,应该判车主有责,但如果汽车没有质量问题,那不年检应该另案处理,而不是在此案担责。
例如:甲负责看管的灭火器过期了,乙拿着这灭火器砸伤人了。灭火器过期和砸人没有因果关系,灭火器过期另案处理,而不是以这为理由要求甲负责被砸伤人的医药费。
【 在 zhangkung 的大作中提到: 】
: 借朋友未年检的车,好意载同事上班,结果路上发生事故,同事受伤成了“植物人”,车主和司机该担何责?江西法院11月14日晚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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