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即便担责也很少。朋友不按约定停车,超出合同范围,物业尽到通知义务,朋友过失更大,主要责任。毕竟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物业多少有点过失,次要责任
【 在 sxcbest 的大作中提到: 】
: 朋友公司里的事情,闲聊的时候提到的。
: 某员工在单位大楼租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a),但是她随意把车停在了a车位紧邻的b车位上(b车位经常没人停),在停放期间,因为下暴雨,b车位上面存在裂痕,雨水连带腻子滴答到车顶和机器盖上,把员工的车弄脏了。
: 大厦物业在下雨期间,对可能存在漏雨这种风险的车位车主,逐一进行了电话通知(前期都排查过车位情况)。但无风险的车位,没有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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