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做扣除的是主流。
支持合理扣除的,也有。
罚官自由裁量,合理扣除的实例:关于高速费,该院认为该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假使案涉车辆没有因本次事故受损,张明亮自行开车上下班也要产生该费用,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2022)京01民终9576号
故依据该条第(四)项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在维修期间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本案中,案涉事故发生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21时30分,事故造成张明亮车辆受损,故张明亮主张自2022年6月27日开始至车辆修好期间每日因上下班产生的交通费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结合张明亮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书可以证明张明亮的居住地和工作地,因此张明亮提交的滴滴打车的费用为车辆维修期间必要的替代交通费用,故对张明亮主张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打车费739.9元予以支持。关于高速费,该院认为该费用并非必然产生的费用,假使案涉车辆没有因本次事故受损,张明亮自行开车上下班也要产生该费用,故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但珐馆还不一定支持发票金额呢。财产损失要以实际发生为准,替代就是替代的驾驶出行,当然应该是二者费用之差。合理是发票代表的出行本身是否属于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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