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高砝关于替代性交通费(最高砝没有具体司珐解释规定)司砝解释
之一
是否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以及支持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个案中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
赔偿权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应予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车型、是否已经实际发生租车费用等。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赔偿期间,参照停运期间确定。
之二
非经营性车辆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应予支持。如租赁车辆的,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用途,参考当地租车市场同一车型租车价格及实际支付费用予以确定。
之三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赔偿权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应予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应在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基础上,酌情予以支持。
之四
赔偿权利人主张受损机动车修理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替代性车辆的使用是否必要、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损失的计算标准,一般可参照国家公务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当事人主张按照同类车型的市场租车费用计算的,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
更多省市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司砝解释均只涉及受伤医治的范围。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十大那个帖子里我贴了更多的案例,
: 有租车的,有打车的,都得赔。没有一个不支持租车打车只按公交地铁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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