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johnbird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觉得这个应该适用民法典中的风险自担原则
: 你停车的时候明明看到旁边就有辆自行车,就应该预计到自行车可能被风刮倒的情况
: 这时候你仍然坚持要把车停在那里,说明你愿意承担自行车倒下的风险的
: ...................
风险自担不能随便乱用。只适用于明显的迫在眉睫的风险,也就是说明显能遇见,大概率很快会发生那种。如果动不动就用风险自担,那么一个人从高楼边上走过,是不是就默认这个人自担了高楼上花盆掉下来砸到他的风险?
其实民法的侵权原则很好用,但是大部分人没这意识。自行车的物主,把自行车停在公共场合,那就要承担自行车有可能侵犯他人权利导致的责任(如案例中自行车被风刮到撞到汽车),因为自行车主没有妥善保管自行车,自行车会被风刮到,自行车主本人也是能遇见的。如果自行车主把车用链锁锁在固定物上(比如电杆、树、护栏等等),就不会刮到车了。
最后类比下,自行车被风吹倒刮到车,本质上和自家宠物狗伤到人没区别,都是物主因为自己过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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