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支撑《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中对于电动车电池碳足迹声明的要求,欧盟发布了二级配套法案—建立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及核查方法授权法案和建立电池碳足迹申报格式实施法案的征求意见稿,以指导相关企业开展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及碳足迹申报。
该项征求意见稿只保留了2种电力建模方式,分别为直连电模型和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模型,相当于JRC发布的CFB-EV草案中第1种和第4种电力模型,未采纳第2种—具体供应商电力产品模型和第3种—剩余消费组合模型,
说明通过签订绿电购买协议将无法使用对应的绿电碳排放因子,不能实现产品碳减排。
EOL阶段核算方法依旧采用欧盟循环足迹公式(CFF)
与CFB-EV一致,该项征求意见稿采用循环足迹公式(CFF)核算EOL阶段碳排放,并给出了相关参数的缺省值。
此方法在核算循环材料碳排放时追溯了部分原生材料的碳排放,对于我国循环材料的减排潜力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企业主要通过提高能效水平、轻量化、调整能源结构、使用循环材料等措施来减少产品碳足迹,并且后两项减排措施为企业现阶段普遍采用且具有显著减排作用。
但按照该征求意见稿对电力和EOL阶段碳排放核算的处理方式来看,调整能源结构和使用循环材料的减排潜力将大幅受限,导致我国电动车电池碳足迹降低难度进一步提高。
一方面,较低的区域电网碳排放因子及绿电碳排放因子将无法使用,包括通过绿电购买协议购买的绿电以及接入公共电网的屋顶光伏自发电等,基本上只能使用国家平均电网碳排放因子,而国家平均电网碳排放因子因我国能源结构限制短时间不会发生大的变化。
另一方面,EOL阶段核算方法中,大幅削弱了循环材料的减排效果,高碳的原生材料循环利用后减排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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