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你的眼神真的不好,基本阅读理解能力也差得厉害。我什么时候说过超速不用担责?你扯半天主责次责打空气呢?超速是一般过错是违法行为,有过错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从头到尾说的都是,超速这样的一般过错,单独发生的时候不会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时候除了意外,必然伴随着某个严重过错的发生,严重过错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过错只是事故发生的条件。这一点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说得很清楚,北京交管的水平你不信,拿一个不知道几线县城的交警的定责说事,可见你也就这点水平了。
4.1本标准将当事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以下称: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以下称:B类行为)二类。
4.2 A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B类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8 确定责任二 -- 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8.1.1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8.1.2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行为的,只有A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8.1.3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B类行为的,有A、B二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8.1.4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交裁、一二审砝院的这个认定,你有意见就当不存在?正确与否,与超速,速度过快可以作为事故原因之一,有任何关系么?理解简单的逻辑对某些人确实是奢望。
: 最后,这个责任认定本身,甚至连被告都认可,从法理上没有任何问题。速度过快、超速的过失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这就是认定依据。主责,次责,同责这种程度的分别或许存在裁量因素,但有责是不是,有责是几乎所有审判实践都一致的,无责才是基本没有。
: 这是个事实,不依赖于任何人意志而存在。至于是否合理,也根本不屑于跟满口谎话法盲逻辑盲掰扯,连基本事实都撒谎,还有啥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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