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就出在这句表述上,实际执法是按另一种理解,描述没有表达真实含义就是含糊的地方
按这个描述去争辩执法没问题,因为法规表述有问题
要不修改法规描述明确例外场景,“除掉头车辆在最左侧的有左转导向箭头车道外”,因为实际执法解释中最左侧只有直行道的不允许掉头;对有两条左转车道的路口在靠右侧的左转道掉头也是违法;走其他导向车道掉头更是违法
我认为实际执法是合理的,支持修改描述,现在法规描述的例外太宽泛了,简直是给掉头车辆任意走车道的不合理特权,虽然又用其他条款搞了找补,不如在这个条款里就限制清楚例外
【 在 maga 的大作中提到: 】
: 至少在这一点上,法规很清晰,“除掉头车辆外,其他车辆的行驶方向均应遵循导向箭头的指示”,这有什么含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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