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算司法实践。至亲的疏忽,自己主要生活来源人的责任,追究有什么利益?受害人死了是极端情况,不是故意虐待杀人,只是说监护责任履行不力的情况,追究刑事犯罪,民事赔偿责任,嫌热人本身多已追悔莫及,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民事赔偿是给监护人的,自己赔自己有何法益?
这只是解释这个事实。你对此有意见,可以推动出台法规追究。
最后,监护人有过失,跟对方有过失毫不矛盾,小孩他爸被枪毙了,司机该构成还是构成,还不构成还是不构成。
【 在 guoqingji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是你自己想的还是官方的说法?
: 人家问有什么益,你答的是无害。而且受害人死了,你怎么知道他不想?
: 他不想让这样的犯罪行为接受刑法制裁然后警醒其他监护人?就算他不希望,法律也应该惩罚犯罪,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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