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你没有论述本案不是行人紫砂,不是骑车小孩过失造成自身身亡,而是想当然的认为驾驶人致使小孩身亡,所以你适用这一条是错误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案发生在封闭的,不对外开放的,设有混凝土路障围挡的,未竣工移交的,属于施工单位管理的区域内。以此,此区域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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