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因果需要有客观性,不是“如果你不…就不会…这种主观的关联”,而是需要存在客观上的规律性,让当事人有可能预见结果,并有法定义务进行规避,当事人没有这样做,才会产生法律责任,而不是旁观者主观认为有责任。
本案司机驶入不该驶入的路段,虽然存在违规,但“驶入封闭路段”并不是应该预见会致人死亡的理由,司机只能预见会遭到罚款。同时在行驶中司机尽到了按照交通规则行驶行驶的义务,小孩突然摔倒到车下超出驾驶应当注意到的情况范围。因此司机对小孩的死亡这一事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小孩的父亲和骑行队伍成员,清楚小孩未满上路年龄违法上路、骑行速度过快、骑行在机动车道距离对向肉眼可见的大量机动车过近,这些危险是骑行队伍可以预见并按照法规应当注意避免而没有避免的。显然按照交通法,死者也就是小孩对事故负有全责。而按照刑法,监护人和骑行组织者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你都不应该在那开车,结果压死人,还不是你的罪”,这是村头大妈的逻辑,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亲。
【 在 wwwqw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好搞笑
: 都不该去的路开车, 还不是过错?
: 你都承认不应该在那开车了, 结果在那开车压死人了, 还不是你的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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