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所谓因果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因果,法律上的因果是有客观条件的,要有特定性,不是主观感觉是因果就是因果。这是此案控告不可能成立的根本。按过失致人死亡拘捕是执法踢皮球的结果,是错误但可以发生的。但想要罪名成立就没那么容易,白纸黑字的判决是要经受法律的检验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就讲道理。你的理解是错的。
: 过失致人死亡罪,只要嫌疑人存在过失行为,并且此过失行为与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罪名即成立。看司机有没有罪,只需要看司机有没有过失,不需要看别人有没有过失。孩子也好,孩子的爸爸也好,在此事件中确实也有过失,但是不影响对司机罪名的认定。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重要区别。交通肇事罪要求,嫌疑人必须是主责以上才构成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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