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义务不能无限扩大。我觉得司机不应该预料基本上不会发生的情况,比如对方故意,比如正常情况不会发生的事。
【 在 jnlb3353 的大作中提到: 】
: 从双方去到已铺好但尚未开放的路面骑行(驾驶)行为看,双方过错相当,都知道是非开放路面,骑行者知道有机动车驶入,机动车也知道有人骑行。抛开这个因素,其实可以把事故场景转换成人车混行的道路上的事故。转换场景后,这种情况下,个人倾向于骑行者(危险动作,监护人带领未成年人)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次要责任。如果说机动车没有责任,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毕竟汽车行使在人车混行道路上,对行人安全有一定注意义务,但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父子二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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