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的对等不是责任对等,是相关人员的权益对等。
不能因为孩子死亡,家长就可以免责,只追究司机的责任。
就像那个骑行案例里,很多人都有责任,至少目前以道路未验收,只追究了司机一个人的责任。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过失致人死亡的定罪并不以受害人或其他人有过错而免罪,但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交通肇事的话,其他人责任应该可以达到免罪,因为定罪需要嫌疑人主责及以上。如果追究监护人责任,那么就是监护人主责以上。
: 所以不存在所谓对等,追究谁谁是主责,不可能多方都是主责。本案就是定了嫌疑人主责才可以这样判,监护人不被定主责,不管是不是监护人身份,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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