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选择哪个追究,并没有是否道路的限制。社会车辆可以通行的地方,即便是监护人不慎压死自己亲生子女的也有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并定罪的案例(但判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自行车那个,导致死亡的是碰撞碾压,除了碰撞双方,没有其他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相关。第77条也只是事故办理,参照也要参照能够参照的砝条,比如这条道路,根本没有所谓机动车道,自然无法参照对机动车道的规定。其他也类似。
行为人只因自己过失行为及在对结果严重程度影响担责,所以,其他人不够刑责,或者被枪毙,都不影响司机的定罪。其他人过失包括被害人本人的过失,对量刑有影响。
【 在 hyy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所以这就是道路,按道路交通事故全责追究交通肇事罪算好了,要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的话,普遍会更重。
: 至于自行车那个,那么多人都有责任,却让司机一个人承担所有,尤其是如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处理的话,司机甚至可能是无责的,确实有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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