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发生交通事故(摘要:过红绿灯路口,我和同方向并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我认为我正常行驶(对方可能是为了超过其右前方自行车,向左打了一把方向,并且对方在停止线前就压线侵入我的机动车道,导致刮擦发生))
简易程序:我全责
申请复核:复核结果,重新调查定责。
定责结果:认为我疏于观察,以违反交法第22条第1款(注意:只有违反这一条!!!)判我同责。
不想折腾了,就这样了。这次折腾其实算运气好的(我认为是因为我发现交警处置中的程序问题,所以顺利复核。)
附:交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所以,各位驾驶员引以为戒!
另外,感谢原来提问中提醒我将行人视为上帝的网友,对说我全责的网友小小轻视一下!
--
FROM 122.192.219.*